从法律角度解读宝能系资管计划
发布时间:2025-01-17 03:56:08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日前,多家媒体报道,钜盛华向万科提供了经过脱密处理的资管计划文件,并对文件的脱密处理与披露的内容各自解说,热闹非凡。纵观整个宝万之争,打脸大赛屡屡上演。这次万科管理层紧盯资管计划文件并通过媒体不断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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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法多家媒体报道,律角钜盛华向万科提供了经过脱密处理的度解读宝资管计划文件,并对文件的资管脱密处理与披露的内容各自解说,热闹非凡。计划纵观整个宝万之争,从法打脸大赛屡屡上演。律角这次万科管理层紧盯资管计划文件并通过媒体不断渲染,度解读宝不知是资管否又会以自打自脸而告终。
截止钜盛华于2016年7月6日公开《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计划钜盛华通过九个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万科A股票1,从法097,840,107股,占万科总股本的律角9.95%,而万科合伙人计划持有的度解读宝万科A股票也已经达到了7.79%,万科管理层和钜盛华各自资管计划的资管持股比例其实相差并不多。那么,计划万科管理层为何对自家的资管计划避而不谈,却如此兴师动众、发动媒体紧盯宝能系的资管计划并大做文章呢?
资管计划合法吗?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请教了熟悉资管计划业务的资深证券律师,律师从法律与资管计划管理体制方面对资管计划进行了解读。笔者将律师的观点归纳如下:
问题一:资管计划合法吗?
答案是肯定的,资管计划当然是合法的。否则,其不可能在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下“幸存”至今,原因如下:
1、资管计划需要在其成立时将资管合同等法律文件提交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审查、备案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上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及监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及运作,其也有类似规定。
同时,《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指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履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及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对资管计划法律文件的备案及后续变更进行严格审查、监管,如果资产计划存在不合规之处,逃不过监管机构的“法眼”。
2、资管计划募集及备案过程中,为了尽量降低备案不通过或被打回重新提交备案而带来的资金沉淀成本,资管计划法律文件通常采用监管机构要求及业界认可的格式条款,加上监管机构严格的备案审查和持续监测制度,条款不合规的可能性不存在。也正基于此,网络上才会有许多媒体可以大胆用别的资管计划的类似条款,来解读被钜盛华遮盖的涉密条款。
问题二:资管计划购买万科股票合法吗?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资管计划可用于投资股票。因此,资管计划资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当然符合规定。事实上,正是因为投资范围广泛,横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等品种,资管业务牌照亦被称为“万能牌照”。那些质疑资管计划投资万科股票的合规性的说法,缺乏基本金融常识。
资管计划从业人士猜测:
客观来讲,资管协议条款大多为格式条款,在相关资管计划的主要条款、核心内容均已公开的情况下,除了“脱密”的人物姓名、账户信息具有一定保密意义之外,预警线、优先级委托人预期收益率等信息业内人士可以结合上下文、行业惯例猜个八九不离十,即便不脱密公开披露,除了有违钜盛华商业秘密保护要求之外,不可能根据计划文件内容认定钜盛华资管计划违法。
那么钜盛华对资管协议等文件进行脱密处理的缘由何在?
我们在此大胆的作以下几种猜想:
1. 在资管计划在成立之初早已原文备案,且本次披露已经原文提交监管部门的情形下,钜盛华坚持不愿向万科提交,除了商业秘密应当得到保护的因素外,可能是在依据现行信息披露规则宣示自己的正当权利。
2. 这可能又是宝能系谋略的一个环节。钜盛华有可能想借万科管理层的反应,占据道德制高点。万科管理层从发动员工集会请愿、发动万科工会起诉、发动小股东刘元庆举报、到通过媒体公开以举报方式诬陷资管计划违法(最终害得万科被下监管函)、再到万科管理层获得相关资管文件后立即通过部分媒体不当解读,试图引导舆论、干扰监管……对诸此种种“损招”,宝能系可再一次借力打力,利用万科管理层自己的“黑手”,证明了万科管理层为一己私利,依然在肆意、不当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和资源来反对、抹黑上市公司的股东——这绝对是中国特色的“反收购”。写完《门口的野蛮人》的布赖恩·伯勒估计在大洋彼岸也会惊叹:“还能这么玩?!”。不知此后,万科管理层的所作所为,是否会成为日后公众接受的宝能系整顿万科在光环下实际存在的黑暗之理由?
3. 宝能系可能想将打脸赛推向高潮。钜盛华在增持万科股票的过程中,真真伤害到不少抛头露面的专家,之前的“一致行动说”就成了打脸接力。堂堂央企华润会和宝能结成一致行动?那到底是华润姓“姚”了,还是宝能姓“国”了?甚至有人说华润提供资金给宝能让它挤掉自己做第一大股东。有些话不能乱说。这种缺乏逻辑的言论和明显的炒作竟被某些所谓的“专家”、“专业人士”津津乐道,让人大跌眼镜之余,不禁担忧如今社会,舆论的底线何在。而随着资管计划常识的普及,对之前那些过分积极点评钜盛华资管计划违规的专家来说,不知是否又是一记耳光?
4. 万科自己有资管计划,且规模与钜盛华相当。万科明知道资管计划不可能违法而大肆炒作钜盛华的资管计划,其他目的无非是让监管部门限制资管计划,从而让钜盛华别再使用资管计划增持万科股票。资管计划作为稳定股市投资最有效的工具之一,本应鼓励其有更长的投资期限,鼓励中小投资人更多的通过资管计划等基金来投资股市,从而有利于股市长期稳定的发展。如果因为万科的一企炒作而被限止甚至废止,万科管理层与所谓的砖家,罪过大焉。
截止钜盛华于2016年7月6日公开《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计划钜盛华通过九个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万科A股票1,从法097,840,107股,占万科总股本的律角9.95%,而万科合伙人计划持有的度解读宝万科A股票也已经达到了7.79%,万科管理层和钜盛华各自资管计划的资管持股比例其实相差并不多。那么,计划万科管理层为何对自家的资管计划避而不谈,却如此兴师动众、发动媒体紧盯宝能系的资管计划并大做文章呢?
资管计划合法吗?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请教了熟悉资管计划业务的资深证券律师,律师从法律与资管计划管理体制方面对资管计划进行了解读。笔者将律师的观点归纳如下:
问题一:资管计划合法吗?
答案是肯定的,资管计划当然是合法的。否则,其不可能在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下“幸存”至今,原因如下:
1、资管计划需要在其成立时将资管合同等法律文件提交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审查、备案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上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及监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及运作,其也有类似规定。
同时,《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指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履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及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对资管计划法律文件的备案及后续变更进行严格审查、监管,如果资产计划存在不合规之处,逃不过监管机构的“法眼”。
2、资管计划募集及备案过程中,为了尽量降低备案不通过或被打回重新提交备案而带来的资金沉淀成本,资管计划法律文件通常采用监管机构要求及业界认可的格式条款,加上监管机构严格的备案审查和持续监测制度,条款不合规的可能性不存在。也正基于此,网络上才会有许多媒体可以大胆用别的资管计划的类似条款,来解读被钜盛华遮盖的涉密条款。
问题二:资管计划购买万科股票合法吗?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资管计划可用于投资股票。因此,资管计划资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当然符合规定。事实上,正是因为投资范围广泛,横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等品种,资管业务牌照亦被称为“万能牌照”。那些质疑资管计划投资万科股票的合规性的说法,缺乏基本金融常识。
资管计划从业人士猜测:
客观来讲,资管协议条款大多为格式条款,在相关资管计划的主要条款、核心内容均已公开的情况下,除了“脱密”的人物姓名、账户信息具有一定保密意义之外,预警线、优先级委托人预期收益率等信息业内人士可以结合上下文、行业惯例猜个八九不离十,即便不脱密公开披露,除了有违钜盛华商业秘密保护要求之外,不可能根据计划文件内容认定钜盛华资管计划违法。
那么钜盛华对资管协议等文件进行脱密处理的缘由何在?
我们在此大胆的作以下几种猜想:
1. 在资管计划在成立之初早已原文备案,且本次披露已经原文提交监管部门的情形下,钜盛华坚持不愿向万科提交,除了商业秘密应当得到保护的因素外,可能是在依据现行信息披露规则宣示自己的正当权利。
2. 这可能又是宝能系谋略的一个环节。钜盛华有可能想借万科管理层的反应,占据道德制高点。万科管理层从发动员工集会请愿、发动万科工会起诉、发动小股东刘元庆举报、到通过媒体公开以举报方式诬陷资管计划违法(最终害得万科被下监管函)、再到万科管理层获得相关资管文件后立即通过部分媒体不当解读,试图引导舆论、干扰监管……对诸此种种“损招”,宝能系可再一次借力打力,利用万科管理层自己的“黑手”,证明了万科管理层为一己私利,依然在肆意、不当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和资源来反对、抹黑上市公司的股东——这绝对是中国特色的“反收购”。写完《门口的野蛮人》的布赖恩·伯勒估计在大洋彼岸也会惊叹:“还能这么玩?!”。不知此后,万科管理层的所作所为,是否会成为日后公众接受的宝能系整顿万科在光环下实际存在的黑暗之理由?
3. 宝能系可能想将打脸赛推向高潮。钜盛华在增持万科股票的过程中,真真伤害到不少抛头露面的专家,之前的“一致行动说”就成了打脸接力。堂堂央企华润会和宝能结成一致行动?那到底是华润姓“姚”了,还是宝能姓“国”了?甚至有人说华润提供资金给宝能让它挤掉自己做第一大股东。有些话不能乱说。这种缺乏逻辑的言论和明显的炒作竟被某些所谓的“专家”、“专业人士”津津乐道,让人大跌眼镜之余,不禁担忧如今社会,舆论的底线何在。而随着资管计划常识的普及,对之前那些过分积极点评钜盛华资管计划违规的专家来说,不知是否又是一记耳光?
4. 万科自己有资管计划,且规模与钜盛华相当。万科明知道资管计划不可能违法而大肆炒作钜盛华的资管计划,其他目的无非是让监管部门限制资管计划,从而让钜盛华别再使用资管计划增持万科股票。资管计划作为稳定股市投资最有效的工具之一,本应鼓励其有更长的投资期限,鼓励中小投资人更多的通过资管计划等基金来投资股市,从而有利于股市长期稳定的发展。如果因为万科的一企炒作而被限止甚至废止,万科管理层与所谓的砖家,罪过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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