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违法上路碾压共享单车 雇主及驾驶员双双入罪
东南网4月8日讯(本网记者 潘贤利 通讯员 庄小强)近日,挖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机违驾驶一挖掘机违法上路,法上碾压共享单车酿成亡人事故,压共员双挖掘机驾驶员及雇主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享单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车雇现该判决已生效。主及罪
挖掘机违法上路,双入碾压共享单车驾驶人
2020年9月,挖掘被告人杜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男,机违驾驶贵州人,法上1999年出生)无机动车驾驶证、压共员双挖掘机操作证的享单情况下,仍雇佣刘某驾驶挖掘机作业。车雇12月8日上午,主及罪杜某指使刘某驾驶一部无牌轮式挖掘机从丰泽区云石路停车场出发到晋江一工地作业。
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上午7时10分许,刘某驾驶该挖掘机行驶至丰泽区云鹿路云山小学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陈某(男,湖南人,1969年出生)驾驶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倒地后被挖掘机碾压,造成陈某受伤及共享单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责,与雇主双双入罪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轮式挖掘机在肇事路段借道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驾驶无牌自行车违法进入肇事路段机动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挖掘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指使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警提醒:挖掘机不可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等国家标准的规定,挖掘机属于轮式自行机械车,用于场(厂)内工程作业,一般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依法不能上道路行驶。
此外,此类车辆重心高、稳定性差,刹车技能相比一般机动车辆较弱,且存在不小的视线盲区,上路行驶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因此原则上应当使用平板车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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