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换11家公司 离职就索加班费 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原标题:一年换11家公司 离职就索加班费 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利用工作特点制造纠纷,年换被认定为滥用诉权、家公加班恶意诉讼行为
海峡网8月30日讯 去年3月,司离讼聂某与福建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职索被聘任为货车驾驶员,费被试用期一个月,认定试用期月薪4500元。为恶试用期结束后,意诉月薪为5000元,年换每月没有休息,家公加班加班不定时。司离讼但上班33天后,职索聂某自行脱岗被解除合同,费被公司按照每天150元,认定结算33天的为恶工资共计4950元给他。
今年5月8日,聂某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该公司应支付其去年3月30日至5月3日工资差额1278元、加班工资64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58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562元、缴纳社会保险及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聂某申请不予支持。聂某不服,向晋江法院提出诉讼。
晋江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6日间,贵州籍男子聂某先后在泉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晋江某货物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但是,他在每家公司的任职期限,最短3天,最长33天,大部分在10天左右。解除劳动关系后,聂某先后11次均以未支付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这11家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聂某对其中8份仲裁裁决不服,并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
晋江法院经审查认为,聂某作为驾驶员,应该知道驾驶员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这个特点,本该在应聘时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好这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时才接受聘用。相反,聂某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制造纠纷,扰乱驾驶员劳动力市场。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聂某以相同或类似的事由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严重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其行为应认定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行为,故本案不属晋江法院民事管辖范畴。今年5月,晋江法院驳回聂某的起诉,二审法院同意该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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